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2月4日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第二部分学校管理文件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入学资格可保留1年,若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六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或每周计1学分。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九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各种奖励和选拔的依据。
义务与权利、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尊崇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课程考核纪律。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考核违纪或作弊;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学院领导、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籍学生可以辅修其它专业,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
请假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
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
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
请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办公室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或根据课程(教学环节)的性质、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体方式由教学基层单位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规定。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级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0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可按0-5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考试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旷课累计超过任课教师考勤次数的二分之一;
(三)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四)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及其它实践环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如外出参加重大比赛)、因病(指住院或高烧、急腹症、外伤等急诊)或因急事(如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探视)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提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对应上述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学生,须办理缓考手续后随下一年级相应环节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均视为旷考。对旷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已注册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补考)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方为合格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在次学期安排补考1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可在相应课程开设学期重修。学生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安排补考,须申请全程重修。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未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无先修课影响的高年级课程。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须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须大于75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申请提前修课。
学业警示、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
前二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
前三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
前四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
前五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
前六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
对于五年制学生,
前七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前八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的,给予退学警示,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如学生学习困难较大无法继续跟随原年级学习,可自愿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自愿留降级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1周提出留降级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 降级后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设立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时(四年制前七学期,五年制前九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5%的,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因欠缺学分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学院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下一学期如果再次受到学业警示,予以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2周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者;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应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由学生本人或学院办公室填写《学生学籍异动表》,报教务部门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不受休学期限限制,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继续休学,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六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休学手续单到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三)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毕业学分后,可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缴纳本专业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最低要求学分,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教学环节,可返校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随校内相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或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按本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并配备兼职秘书一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由学校负责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撤销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即有效。各学院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工作,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将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70.0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五)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在校期间未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
(六)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习成绩优良且通过规定的学位课水平考试;
(七)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学士学位补授要求:
学分绩未达到70.0分,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第3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在毕业后两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培养方案计划外相关等级考试和实践能力表现突出的可折合相应学分绩,经累加学分绩达到70.0分者。具体折合办法如下:
1.外语四级通过后加0.5学分绩、六级通过后加1学分绩,国家计算机等级3级考试通过后加1学分绩,同类考试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三等奖加0.5学分绩;二等奖加1学分绩;一等奖加1.5学分绩;
3.参加教师科研课题并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者增加1学分绩(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审核毕业生的成绩,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情况,应附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前细则废止。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一卡通,各种大型考试还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学生应自备必需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橡皮、计算器等;使用答题卡的考试需携带2B铅笔,有听力的考试需携带调频收音机;
3.除特殊规定外,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各种通信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4.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考场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5.考生入场后要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次就座,将规定的证件放在桌角上,接受监考教师检查;
6.学生衣服、身体、课桌、所带证件及必需的考试用具等不可写有或夹带与本场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7.学生在开考前应检查课桌及周边环境是否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信息,若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后果自负;
8.考试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交头接耳、互相借用文具;
9.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考试科目、试题页数及试题数目,如有差误,应及时要求更换,如试题字迹不清,应举手询问;否则,后果由考生自负;
10.考生答题前,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标识信息;
11.已答毕的试卷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他人创造窥视的机会;
12.考试期间,考生应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否则视为缺考;
13.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若对监考教师的安排有异议,应在考试结束后向主考提出申诉,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争吵甚至侮辱、谩骂监考教师,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4.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15.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教师阅卷;
16.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本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事实材料,凡消除作弊证据的、拒不提供事实材料的及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给予加重的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7.本守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及测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内科大党发〔2015〕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开展测评工作。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包括学习成绩测评和社会活动测评两个部分,学生综合测评得分分年级按专业排序。社会活动测评由校团委组织开展并监督。
第二章学习成绩测评
第五条学习成绩测评按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分值。
(一)计算公式:
平均学分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二)百分制下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
(三)五级记分制课程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分别折算成百分制的95、85、75、65、55分;
(四)体育特招生和参加校体育队训练的学生成绩,根据学生的实际得分情况分段计算,不同分值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学生课程实际得分在24分及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实际得分计算;实际得分在25-59分的,折算为60分计算;
(五)民族预科生的参评成绩,以统一核算后为准。核算标准:实际成绩≥81分,按实际成绩参评;实际成绩<81分,按9*核算后参评;
(六)本学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六级(CET6),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六级(CET6)、专业英语四级(MET-4)、专业英语八级(MET-8),分别追加一门课程,课程成绩按95分计算,追加课程学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适用于非英语专业学生)
实际得分 |
大学英语四级 |
大学英语六级 |
425-496 |
3 |
5 |
497-567 |
4 |
6 |
568-638 |
5 |
7 |
639-710 |
6 |
8 |
专业英语等级考试(适用于英语专业学生)
|
专业英语四级/大学英语六级 |
专业英语八级 |
60-69合格 |
3 |
5 |
70-79良好 |
4 |
6 |
80以上优秀 |
5 |
7 |
注:通过雅思、托福、GRE按8学分,95分计算;通过俄语、日语等其他语种考试,参照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执行。
(七)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只限于必修课、必选课。
第三章社会活动测评
第六条 社会活动测评是指对学生课外学习、生活、工作,以及参加各种活动中能够量化的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时每个学生的社会活动测评基础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按下述加减分标准进行加减,得出测评分值(满分100分)。
(一)加分项目及标准
1. 课外科技活动加分
(1)课外科技竞赛
课外科技竞赛指在校团委备案的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获奖学生按如下办法加分:
作者排位 项目 |
第一位作者 |
第二至三位作者 |
第四到五位作者 |
全国挑战杯及 创青春竞赛 |
特等奖 |
35 |
23 |
16 |
一等奖 |
30 |
20 |
15 |
二等奖 |
25 |
17 |
11 |
三等奖 |
20 |
14 |
10 |
省级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及国家级科技竞赛 |
一等奖 |
20 |
14 |
10 |
二等奖 |
15 |
10 |
7 |
三等奖 |
10 |
7 |
5 |
优秀奖 |
7 |
5 |
4 |
省级科技类竞赛 |
一等奖 |
15 |
10 |
7 |
二等奖 |
10 |
7 |
5 |
三等奖 |
7 |
5 |
4 |
优秀奖 |
5 |
4 |
3 |
市、校级科技类竞赛 |
一等奖 |
10 |
7 |
5 |
二等奖 |
7 |
5 |
4 |
三等奖 |
5 |
4 |
3 |
优秀奖 |
3 |
2 |
1 |
院级科技类竞赛 |
一等奖 |
5 |
4 |
2 |
二等奖 |
4 |
3 |
2 |
三等奖 |
3 |
2 |
1 |
注:1.同一作品累计获奖只计最高分;2.现场团体赛参赛者均按第一作者加分;3.涉及重大社会调研项目根据获奖情况酌情加分。
(2)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作者单位为内蒙古科技大学的,论文被SCI收录论文列入SCI分区表1区的加35分,列入2区的加25分,列入3区的加15分,其他SCI收录论文加6分;论文被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加35分;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加25分;论文被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加15分;被扩展期刊收录加6分;论文被EI期刊收录加6分,被EI会议收录加3分;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及《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加6分;论文被CPCI(《科技会议论文收录索引,原ISTP》)收录论文加3分;若论文被多次收录,则按较高级别加分。
(3)专利(以授权为准),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以内蒙古科技大学[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为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4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通过相关评审授权的,每项加25分;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内蒙古科技大学的计算机软件,每项加4分;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内蒙古科技大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加4分; 获植物新品种保护登记,每项加4分。
2. 文化、艺术活动加分
(1)大型文艺晚会表演者(含主持人)加4分,学院及学院间各类晚会表演者(含主持人)加2分(可重复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2)校级礼仪工作加2分,院级礼仪工作加1分(可重复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获奖学生按如下办法加分: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2 |
10 |
9 |
6 |
|
省级 |
9 |
7 |
6 |
4 |
市、校级 |
7 |
5 |
4 |
2 |
院级 |
4 |
3 |
2 |
1 |
|
|
|
|
|
|
注:1.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加分;2.个人比赛及校级以上辩论赛按获奖等级加分;3.4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按获奖等级降1分加分;4.70人以上的全校性文体竞赛按获奖等级加分,学院可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另加1-2分;5.同一类型竞赛活动,多项获奖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4.参与各类文体竞赛3次及以上,未获奖者加2分。
(4)在校内外媒体发表新闻、言论、通讯、文艺稿等,字数在300-500以内加0.5分,500-1000字以内加1分,1000字—3000字加2分,3000字以上加3分;发表诗歌,20行以内加1分,20-50行加1.5分,50行以上加2.5分。可重复加分,但最高不超过6分。
3.体育活动加分
(1)校春季体育运动会开幕式团体表演者加3分,须提前在校团委备案;
(2)取得裁判员等级证书且年度裁判工作合格者加3分,可累计加分,最高加10分;校运会临时学生裁判员加1分,须提前在校团委备案;
(3)体育竞赛获奖运动员按如下办法加分: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12 |
10 |
9 |
8 |
7 |
6 |
4 |
3 |
省级 |
9 |
7 |
6 |
5 |
4 |
3 |
2 |
1 |
市、校级 |
7 |
5 |
4 |
3 |
2 |
2 |
1 |
1 |
院级 |
4 |
3 |
2 |
1 |
1 |
1 |
1 |
1 |
注:1.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加分;2.5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按获奖等级降一级加分;3.同一类型竞赛活动,多项获奖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4.多次参与各类体育竞赛,未获奖者加2分。
(4)田径比赛破记录者在上述标准上另加3分,集体项目另加2分,在一次比赛多次破纪录者只加一次分。
4.学生干部工作加分
等级 分值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奖励分 |
12-11 |
10—8 |
7—5 |
4—2 |
注:一级: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正、副会长;五星级注册志愿者。
二级:校级学生组织正、副部长;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优秀社团社长、副社长;四星级注册志愿者。
三级:学院团总支委员;学院党支部委员;学院学生会正、副部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国旗护卫队全体成员;各社团(协会)正、副社长;三星级注册志愿者。
四级:校级学生组织干事、部委、常设代表;学院学生会干事、部委;班级学生干部;团总支志愿者;职能性学生社团(协会)(广播中心、《科大青年》编辑部、微博协会、大学生记者团、大学生体育协会、教学信息网等)骨干成员;优秀社团骨干;受表彰的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一星级注册志愿者、二星级注册志愿者。
多项任职者,计最高分,不予重复加分。
5.思想品德加分
(1)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等行为表现突出者,可酌情加1-10分;
(2)一个学期义务献血一至多次加2分(非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需出具献血证明、证书等有效证件);在校期间每学期坚持义务献血,每学期累加1分。
多项成绩可重复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6.其它加分
(1)学校公寓文化节,十佳标兵宿舍加6分、文明宿舍加4分、优秀宿舍加3分;院级优秀宿舍评比加1-3分。
(2)学生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校、市级表彰加3分,省级表彰加5分。
(二)减分项目及标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7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5分,受警告处分减3分,受通报批评减2分;
2.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3.班级以上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减1-2分;
4.在校园内室内场所(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吸烟者每次减7分;
5.在校园内及周边张贴小广告每次减10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学生素质测评结果须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内科大发〔2017〕123号)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7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注:采矿和地质专业的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20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150元/人×学期,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设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设单项奖:
1.设立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奖:凡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及毕业实习成绩良好及以上,本学期无任何违纪处分,每人奖励500元;
2.设立毕业生学生干部服务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及以上,本学期担任学生干部,无任何违纪处分,每班择优推荐两人,每人奖励200元。
第五条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给予学习成绩优秀者的一项奖学金;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必选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按社会活动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必选课超过1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与社会活动奖可同时取得(重叠)。
第八条 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学生素质测评;
(二)测评分值按年级分专业排序;
(三)根据排序结果初步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
(四)确无疑义后,制表(一式二份)并连同“学生素质测评表”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非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在下学期的前八周内评定;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的单项奖在6月评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
(内科大发〔2017〕123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对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及研究生,新生及新生班集体不参加入学当年的评选。
二、评选推荐标准
(一)三好学生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至少获得一次一等,一次二等学习奖学金;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在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占参评人数的前三分之一;
4.评选考察期内未受过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校学生组织干事及以上学生干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等院学生组织干事及以上学生干部;班委成员;主要职能性、专业相关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任职满一学年,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2.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3.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在社会活动测评中排名占参评人数的前五分之一;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能比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学年度在学习成绩测评占参评人数的前三分之一;
5.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6.评选考察期内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三)先进班集体
1.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核心作用强,班干部认真负责,模范作用好,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2.能够积极配合学校、学院或自主开展各类有益的文化科技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班级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3.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旷课、挂科等现象少,在思想、学习等各方面表现在学院各班级中表现优秀;
4.全班同学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5.评选先进班集体控制在全校班级总数的5%以内。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
(二)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要在评选学年度学生素质测评和奖学金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组织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申请先进班集体,必须写出书面材料,由各院系组织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
(四)各学院要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将候选人名单公示,做好评选的解释教育工作;
(五)学生工作部代表学校审核最终名单,报学校批准;
(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每年十一到十二月份进行评选;
(七)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推荐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四、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解释。
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科技大学 “十佳” 系列大学生评选办法
(内科大发〔2008〕21号,2015年修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挖掘我校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我校学生昂扬向上的青春风采,发挥先进典型群体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开拓创新,乐于奉献,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十佳”系列大学生分别设立 “十佳学习标兵”、“十佳创新标兵”、“十佳文明标兵”、“十佳自强标兵”、“十佳文体标兵”五个类别。
第二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每年四月份评选一次。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校团委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其它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人际关系和谐。
(二)具体条件
1.十佳学习标兵:①学习刻苦,成绩突出,多次获得一等学习奖学金;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多次获得社会实践奖学金;③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或CET-6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含)以上考试;④不断拓宽知识面,注重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
2.十佳创新标兵:①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②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挑战杯”系列赛事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成绩;③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拥有发明专利,或多项与发明人专业学习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④或多次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且为第一作者;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均以取得国家专利机构认证授权为准;
3.十佳文明标兵:①品德高尚,凝聚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在弘扬社会正气,传播先进文化方面做出贡献;②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长年坚持参加或多次组织义务献血、民族团结、减灾救灾、社区援助、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或重要贡献;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班级团支部建设中率先垂范,有突出表现或重要贡献;④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发挥主要作用;⑤多次获得学习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
4.十佳自强标兵:①家庭经济困难,在压力、挫折和困难面前勇于克服困难、突破限制、超越自我去实现梦想;②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立创业、志愿公益、身残志坚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成就,在同学中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③学习刻苦,乐观向上,奋发有为,多次获得学习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
5.十佳文体标兵:①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且成绩突出;②在省级以上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校争光。
第六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程序
(一)“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应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进行,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具体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十佳”系列大学生初评人选的产生可通过班级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进行;
(三)学院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通过评议或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四)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十佳”大学生申请表》,并附相关事迹材料报送校团委组宣部。校团委审核汇总后提交共青团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评审,确定参评候选人后,经各学院学生代表选举,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确认后产生。
第七条 学院初评各类别人选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学生数不足1000人的依1000人计,学生数在1000人以上的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
第八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活动应与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成人成才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评选的意义,严格评选程序和评选条件,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十佳”系列大学生在“五四”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橱窗、喜报、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以激励全校学生奋发努力,争创一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春晖奖”评选办法
(内科大发〔2017〕123号)
为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传承和发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校园精神,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特在应届毕业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春晖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籍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二、评选原则
重点考查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和能力,包括在思想道德品质、专业学习等各方面表现突出。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3.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见义勇为事迹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评选程序
(一)毕业生根据本人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个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春晖奖”的候选人提名须经所在学院充分酝酿,由各学院组织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评议会议民主评议产生;
(二)各学院要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做好评选的解释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代表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最终名单,报学校批准。
五、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17〕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 评审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一)政治思想占5分;
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二)学习能力占35分;
1.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
2.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3.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4.其它1分;指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其它方面的任职资格书;只要有,就加1分。
(三)创新能力占25分;
1.参加各类竞赛获奖:
获奖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优秀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8 |
7 |
6 |
4 |
省部级 |
5 |
4 |
3 |
2 |
校、市级 |
4 |
3 |
2 |
-- |
说明:(1)获奖后出具证书或正规的证明材料及举办竞赛活动的正式文
后方可加分;具体级别由学校审核后确定。
(2)4人(含)以上集体项目获奖者,降一级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
2.论文、专利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按以下标准加分。只对第以第一作者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加分标准 |
4 |
3 |
2 |
1 |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作者 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国内A类学术期刊 |
6 |
4 |
3 |
国内B类学术期刊 |
5 |
3 |
2 |
普通学术期刊 |
3 |
2 |
1 |
注:论文作者单位须注明为内蒙古科技大学;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科技产业处最新制定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内A、B类学术期刊名录”。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加5分。
(3)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3分;每多一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8分。
(四) 学生职务占5分;
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5分;校、院学生联合会正、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学院团总支委员,社团各协会正、副会长,4分;班长、团支书,3分;团支部、班委委员2分。
(五)优秀表彰15分;
个人受校、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部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5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集体受表彰按上述分值减1分加分。多项表彰可重复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六)社会活动10分;
社会活动得分情况:占10分;计算公式:社会活动得分=[10-(社会活动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10]。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校级以上奖励,按“优秀表彰”加分。
(七)其他5分。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加5分。
第七条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名单。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17〕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时,对地矿等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各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在经济困难学生中,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候选人。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的评审组,对各班级推选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对少数民族学生、地矿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汇总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名单。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批并批复。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17〕7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05]121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的贫困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4.努力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7.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三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及年限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二)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最高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最高12000元/年。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贷款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每年开展一次,新申请贷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注册;
(二)注册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贷款申请,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申请贷款学生《申请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栏内由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部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一枚公章)(续贷学生《申请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栏内不用填写);
(三)学生暑假期间持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签名的《申请表》与共同借款人到户口所在地教育局的资助中心办理助学贷款;
(四)续贷学生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db.com.cn/)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总结个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诚信意识、有责任感和感恩之心,字数在200字左右)。学校资助中心将逐一审核学生填写的续贷声明,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将退回重写,再填写不合格,取消其续贷资格。续贷声明审核截止时间为6月底;
(五)贷款学生每学年应至少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db.com.cn/)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每年截止时间为5月底。
第五条效验码录入及毕业确认
(一)贷款学生开学返校后,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登记后报学工部资助中心,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学生回执效验码。10月10日前,学校完成回执效验码的录入工作。过时未录入回执效验码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二)凡贷款毕业生,6月30日前必须进行毕业确认;
1.学校资助中心为贷款毕业生打印《毕业确认表》一式二份,学生确认签字后,一份学生留存,一份交资助中心留档。
2.贷款毕业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db.com.cn/)完成“个人信息变更”、“毕业确认申请”两项工作。
(1)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注:学生在今后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时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个人信息);
(2)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3)没有完成毕业确认的学生在离校时资助中心不予盖章。
第六条还款事项及违约后果
(一)还款事项:借款学生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要按时足额还款。同时也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以到县级资助中心通过POS机刷卡还款或者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db.com.cn/)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支付宝账户进行还款;
(二)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17〕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立即中止助学金发放:
(一)中途休学或退学;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铺张浪费行为和不良嗜好;
(四)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提出申请放弃助学金。
第六章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应主动与资助方经常保持联系,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社会各类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爱心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条件。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
(内科大发〔2017〕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材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专业(或专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必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只能有1人进入。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五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孤残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三)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五)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动力的;
(六)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床生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七)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符合上述条件第一条至第四条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二)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生平均生活费用的;
(三)其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建档条件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2.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特殊困难和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其中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不包括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
(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查阅学生档案,根据学生申请建档情况,成立班级认定小组;
(三)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认定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17〕74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内教[2009]2号)文件精神,我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到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可以由国家代为偿还。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毕业时自愿到嘎查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3.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程序及代偿资助
1.符合条件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持报到证原件和《内蒙古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2.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称职者填写《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服务单位出具的任职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等鉴定材料二份;
3.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审查无误后将《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4.自治区财政将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帐后,资助中心为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偿还本金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内助学中心〔2015〕25号、28号)通知精神,为了鼓励我校大学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资助工作,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时实行就高原则);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志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1.补偿资助对象
应届和往届及翌年毕业生、在校生、秋季复学的退役学生、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新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不享受国家资助的对象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3.补偿、代偿及学费减免金额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报送材料
1.应征入伍的毕业生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二份;
(2)毕业证复印件二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2.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二份;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3.退役复学生材料
(1)《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二份;
(2)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3)学籍异动表复印件或有关复学证明(注明复学时间及毕业时间)二份。
4.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新生资助材料
(1)《20XX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二份;
(2)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出具的自主就业退伍军人证明一份;
(3)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4)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5.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所需材料
按照文件规定,符合首批国家资助的对象是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二份;
(2) 毕业证复印件二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6.所有《申请表》通过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打印。
(三)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发放。
1.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受助学生的资格、申请材料,认真逐笔核对补偿、代偿和减免金额。审核完成后按要求编写《20XX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填写《20XX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表》、《20XX年度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报表》、《20XX年度地方高校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情况报表》并汇总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2.审核通过,国家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帐后,将及时足额的发放给学生,同时按照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明细表和申请审批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内科大发〔2015〕44号,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处罚相当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最短不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考查后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现者,本人申请并经核查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对表现差、在察看期内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派遣;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写出考查意见,经学校审查,若确有进步表现,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学生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1.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及作案价值,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协助作案者,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者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4.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或应知是赃物但仍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作案在2次以上(含2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侵占、诈骗者,视案值大小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四)敲诈勒索者,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理;
(五)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吸食、注射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它禁用药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将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挑起事端者):
1.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事态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未动手打人),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听从管理,肆意侮辱或殴打教师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架事件,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打麻将、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学校禁止学生打麻将,对参与者、提供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麻将;
(二)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聚众赌博、屡次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屡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学校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其它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影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它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参与、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违纪:
(一)盗用他人帐号上网,以偷窃论处,根据被盗帐号损失的价值加重处分;
(二)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黑客程序攻击网络系统及其他用户、破坏网络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布线、架设网站,随意更改学校分配的IP地址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开放计算机房玩游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
(一)侮辱、滋扰、调戏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转借、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
(一)转借学生证等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涂改、伪造证件或成绩单等各种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收回所获奖、助学金,补助等;
(四)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二)滋事、哄闹、煽动罢课、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等各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
(三)不遵守校园公共场所(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食堂、图书馆等)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处罚者;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者;
(五)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校宣传设施者;
(六)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者;
(七)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者;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它行为者;
(十)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者;
(十一)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者;
(十二)倒卖车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它票证者;
(十三)参与非法传销者;
(十四)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职责者;
(十五)在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中,对教师进行威胁、谩骂、寻衅滋事者;
(十六)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者;
(十七)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者;
(十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
(十九)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
(二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
(二十一)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二)其它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
第二十条 旷课的学生,按其无故旷课累计学时和连续旷课时间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学时至19学时或连续旷课三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至29学时或连续旷课五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至39学时或连续旷课八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至49学时或连续旷课十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集中实习(包括军训、劳动等)、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3.使用自带草稿纸;
4.私自交换考试座位;
5.互相或单方说话(含交卷时);
6.被要求传递考试信息或为作弊提供方便时被动者不及时报告;
7.携带开启的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8.未经监考老师同意,直接互借考试用具;
9.考试结束时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题;
10.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
11.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试卷残缺;
12.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当安排或其它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
13.主考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传、接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或交换草稿纸;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4.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并抄袭;
5.闭卷考试时,将含有考试课程内容的书本、笔记、纸张等取出并抄袭;
6.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接收考试答案并抄袭;
7.利用能够存储信息的电子设备、纸条、文具、手势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
8.窃取、抄袭他人答卷;
9.为他人抄袭、窥视提供方便,经警告无效;
10.将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耳机、收音机、随身听等带进考场(外语考试听力结束后,不按要求摘下耳机),警告后再犯;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累计两次违纪;
13.主考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4.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换试卷、答卷;
7.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
9.认定为作弊后消除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蛮横、无理取闹;
10.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考试试题或答案(包括考生离场后);
11.累计两次作弊;
12.主考认定的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科学研究报告及其它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工作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再犯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有胁迫、威逼、诱骗他人作案者;
(六)组织结伙斗殴者;
(七)违纪恶意较大者;
(八)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且情节较轻,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处理问题者;
(三)有突出立功表现者;
(四)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发生违纪行为者;
(五)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承担下列后果:
(一)限制其参加学校各种奖学金评定、评优的资格;
(二)受严重处分者,限制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具体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由违纪当事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我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及处分管理权限
(一)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做调查记录;
(二)对于违纪情况调查,相关部门提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者本人的书面检查和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2.个人或组织对违纪事实经过的证明材料;
3.对事实经过的调查材料;
4.若属打架致伤,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
5.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三)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后勤处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部依据违纪事实材料、违纪处分相关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做出拟处分决定,以书面“拟处分告知书”形式下发至相关学院,由各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如实填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拟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其他特殊情况,由记录人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五)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进行后续教育引导工作,并将《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学生个人检查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对拟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或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做出处分决定书,学院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生工作部做出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书;
(七)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处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直接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由学生本人签字,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若受处分学生本人在校,但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在送达记录上做好说明,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2、邮寄送达。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电话告知,并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被退回,则在送达记录上做好说明,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3.公告送达。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九)各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会同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强制办理。
第三十条 处分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对处分决定无异议,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17〕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校内部的复查。
第三条 具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申诉受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
(二)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任命其组成人员。
(一)主持纪委工作的校领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
(二)委员会成员由学生事务管理专门委员会、纪委办公室(监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管理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学生申诉办公室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一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本人详细通讯地址、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七)本人签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复查:
(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学生撤诉的。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符合规范的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小组。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中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使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五)原处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本人详细通讯地址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最终复查决定。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复查决定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生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
(内科大发〔2017〕123号)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体现以德治校、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经考核各方面表现良好、有明显改过的学生,经考察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现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解除处分的范围
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因各类学生日常管理行为首次受到的处分可以申请解除,以下情况除外:
(一)受开除学籍处分;
(二)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参加相关组织、集会等情况;
(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以违纪处分决定书为准,必须至少经过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以违纪处分决定书为准,必须至少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处分学生,考核期结束后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者,申请解除处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优秀或有明显进步;
3.思想进步,考核期内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至少2份,并积极主动向班主任汇报、谈话2次;
4.热心集体事务,积极参与班级、学院、学校等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实践活动;关心同学,助人为乐,学生评价良好,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申请解除处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附加可选条件:
1.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优秀或有明显进步;
3.思想进步,考核期内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至少3份,并积极主动向班主任汇报、谈话至少3次;
4.受记过处分者,在满足以上三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请解除处分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满足以上三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请解除处分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具体为:
(1)申请解除处分前连续两学期学习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或比受处分前提高30%;
(2)申请解除处分前连续两学期社会活动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专业前30%;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及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4)热心集体事务,关心同学,助人为乐,学生评价良好,在各类公益活动、实践活动或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5)因见义勇为或其他立功表现等行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
(6)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经学校核实认可。
四、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于考核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分管领导组织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审核、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对于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事宜,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工作专门会议,就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对于解除处分的,形成解除处分学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对于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事宜,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工作专门会议,就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解除处分学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五、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二)处分前后学生成绩记录、排名表等;
(三)思想汇报;
(四)班主任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事宜
(一)学校将在每年5月10-20,10月10-20日,集中受理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评奖评优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关于是否影响学位授予等事宜,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三)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把我校学生公寓建成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特制定本条例。
房间分配、调整
第二条 学生必须办理登记住宿手续,方可住宿。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由学院进行调整,报公寓中心登记,在每学期前两周办理调整手续。
第四条 学生公寓房间的分配工作统一由公寓中心负责分配给各二级学院,然后由各学院给学生分配或调整。
第五条 学生休学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宿,必须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租房,不得将床位转借(租)他人。
室内备品的供应、保管
第七条 每间宿舍配备桌一张,柜子三个,每学期配备拖布一把,扫帚一把,以旧换新。
第八条 室内备品要建帐立卡,统一验收。不得私自拆装、带出楼外,其余备品如有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文明住宿的习惯,要爱护公物,敢于同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
秩序纪律规定
第十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不得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按时归宿学生晚归后态度恶劣,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跳舞、开联欢会。不得在宿舍内喂养宠物。禁止大声播放收录机,大声喧哗、打闹、拍球、燃放爆竹或从事其它有碍他人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酗酒、赌博。
第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放自行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行的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从窗户往外泼水、倒垃圾或扔其它杂物。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不允许挂蚊帐。
第十七条 节约用电,不准私拉灯线、不准私拉网络线、接电源,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八条 节约用水,用水后要及时关闭水笼头。
第十九条 遵守电话管理规定,严禁拨打骚扰电话。
第二十条 服从管理,尊敬管理工作人,尊重它人的劳动。
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凭一卡通自觉刷卡进、出公寓楼,要遵守门卫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晚23:00熄灯,23:00锁楼门(周五、周六延长至23:30)。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宿者,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员许可,否则,一律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楼。学院、学生工作处要定期对晚归学生予以教育、通报。
第二十三条 来客需凭证件填写来客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会客。晚上熄灯后停止会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一律不准擅自留宿外人。
第二十五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楼时,必须出示学生证并予登记。否则值班人员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一卡通、银行卡、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公寓中心并予更换门锁。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各种炉灶、加热器做饭、热饭、烧水、取暖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如有故障要及时报告门卫值班员。
第三十一条 广大同学要及时向学生公寓中心反映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不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对检举、揭发、制止或及时上报各种治安事件,和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做出贡献的学生,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内科大发〔2007〕118号,2017年7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的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造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消除因学生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原因所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维护校园稳定,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利益,经校党委会研究,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第二条 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学生,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学校公寓中心备案后方可。原在学校住宿的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办理退宿手续;
(二)校外住宿的申请程序:
1.由校外住宿申请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外住宿申请表》;
2.学院审核、同意后与学生及其家长当面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校外住宿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公寓中心和申请者本人保留。
第三条 各学院要对校外住宿学生加强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诫学生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各学院要详细记录校外住宿学生的各种信息,准确掌握学生在外住宿地点。确保各种信息通知及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时刻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第五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七条 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且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律按夜不归宿学生对待,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了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按时归宿学生晚归后态度恶劣,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院学生的教育,组织全院学生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新修改的内容进行学习,确保新修改的内容及时传达到全体学生。
第十条 公寓中心协助各学院每晚查宿及登记工作,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提交学工部,由学工部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宿舍”评比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将我校学生公寓建成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大学生应养成文明住宿的良好习惯,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的活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我校计划内本专科、委培生、研究生均可参加文明宿舍的评选活动。
第四条 宿舍成员模范地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一学期没有因违纪受通报批评其他处分的学生。
第五条 宿舍有严格的轮流值日制度,能保持干净整洁,一学期卫生检查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三章 评比细则
第六条 文明宿舍的评比采用计分的办法,宿舍总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宿舍总得分=学期卫生检查平均成绩×50%+评估成绩
第七条 评估成绩最高标准为50分,分为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不得负分;超过50分,按50分计算。
第八条 评估成绩加分项目:
(一)宿舍成员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无意见或纠纷,加5分;
(二)爱护公物,宿舍备品没有人为造成的损坏,加5分;
(三)积极参与学生公寓工作,主动向公寓中心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每次加10分;
(四)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宿舍气氛健康、活跃,环境优雅、和谐,加15分;
(五)宿舍成员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每人次加5分;受校级个人表彰或通报表扬,每人次加3分;受院系个人表彰或通报表扬,每人次加1分;
(六)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有见义勇为或其他先进事迹,每人次加5分。
第九条 评估成绩减分项目
(一)晚归一人次减1分、不归一人次减2分;
(二)卫生检查(含普查和抽查),受一次点名批评,减5分;
(三)因喝酒、往楼道泼水,扫垃圾可其他原因,受一次点名批评,减5分;
(四)不服从管理、不尊重他人,顶撞或故意刁难工作人员的行为,减5分;
(五)不爱护公物,宿舍备品有人为造成的损坏,减5分。
第十条 凡符合第三章评选范围的规定,学期宿舍内务平均总分在90分以上的宿舍,有资格参加评比本年度“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总数不超过宿舍总数的15%。
第三部分其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一)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二)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五)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六)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
(七)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八)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九)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十)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十一)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十二)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十三)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宣传动员
(十四)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将政策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汇编成文、印刷成册、公布上网。要集中宣传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高校学生征兵启动仪式,5月份集中开展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做到优惠政策入脑入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十五)各地各高校要把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邀请大学生士兵“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与高校学生面对面交流。要配合兵役部门开展“走进军营”体验一日兵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省级就业网、校级门户网开辟征兵宣传专栏,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发布优惠政策、入伍流程、先进事迹等,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十六)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兵工作机制,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普通高校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保障高校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确保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关于应征入伍中学生应当知道的事项
一、兵役登记
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在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上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参加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男性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带有强制性。无论是否参军,适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时进行兵役登记或者核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等行为的,禁止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禁止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禁止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禁止办理高校入学、升学手续,禁止购买不动产,禁止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位,禁止旅游度假、入住星级酒店,禁止办理银行贷款,禁止享受保荐、承销、保险等社会服务保障等。2017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内蒙古军区联合下发《关于从严落实依法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未进行兵役登记的,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身份证明,不得参加公务员(事业岗位)招录,不得办理出国出境手续,高校不得注册学籍等。
二、应征
目前,凡有志应征参军学生,必须在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报名,通过审核后才能进入现场确认等后续环节。
男生义务兵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从2月1日开始,男性毕业生直招士官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从5月10日开始,女生义务兵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从6月25日开始。具体报名起止时间关注全国征兵网。
三、应征条件
(一)年龄条件
年满17至22周岁,男性专科毕业生延长至23周岁,男性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延长至24周岁。
年龄计算方式:年龄=应征年份-出生年份。
(二)身体条件
1.身高
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2.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四、应征流程
入伍学生在校办理相关手续流程
在校
应征
在户籍地应征
注:直招士官从2015年起可以补偿学费,报送资助管理中心材料同义务兵。
五、优惠政策
(一)复学(入学)政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国家资助学费
经应征入伍学生本人申请,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从2015年起,直招士官享受学费补偿政策。
(三)优抚待遇
本人及家庭享受优抚待遇。
(四)升学(转专业)待遇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5000人以内的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六、退役安置
退役在读大学生士兵办理相关手续流程
注:内蒙古科技大学退役士兵交流群QQ:376088406;
提供退役复学咨询,加强交流,加深友谊。
七、注意事项
(一)牢记自己的全国征兵网账号和密码,后续提拔为军官、转为士官、考军校、退伍复学等工作中一般还会用到;
(二)女兵应征和毕业生直招士官由内蒙古军区负责,具体应征报名时间和要求请关注“全国征兵网”。校武装部征兵微信平台也随时关注并在第一时间公告;
(三)体检、政审具体要求,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征兵政治审查规定》执行。
八、关注我校征兵微信公众号
我校征兵工作微信公众号在第一时间发布国家、自治区、包头及学校的最新征兵政策、动态、征兵要求、注意事项等信息。
关注方式:添加nmkdzb,或者搜索“科大征兵”,或者扫二维码。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流程图
图例说明:
1、部门或活动
2、数据流向
3、逻辑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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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告及相关条例起草“拟处分告知书”,各学院将其送至学生本人并谈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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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学工部
备注:1.涉及到开除学籍学生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学生对拟处分如有异议,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请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四部分 附录
序号 |
科室名称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1 |
学生教育科 |
5951620 |
行政楼B223 |
2 |
学生管理科 |
5951620 |
行政楼B223 |
3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5952193、 5954376、5951621 |
行政楼B227 行政楼B328 |
4 |
武装部办公室 |
5952190 |
行政楼B333 |
5 |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
5952255 |
春晖E312 |
学生工作部各科室联系方式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地址及电话
序号 |
学院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材料与冶金学院 |
春华楼北212 |
5954351、5952269 |
2 |
矿业与煤炭学院 |
临曦楼201、202、203 |
5951693、5952238、5952239、5951880 |
3 |
土木工程学院 |
逸夫楼B409 |
5288138、 5288139、5288140 |
4 |
机械工程学院 |
腾飞楼C座403 |
5952214、5951575 |
5 |
信息工程学院 |
逸夫楼D206、D209 |
5951566、5954392 |
6 |
能源与环境学院 |
秋实楼 A401 |
5951569、5952279 |
7 |
化学与化工学院 |
逸夫楼E207 |
5954331、5951562 |
8 |
建筑学院 |
逸夫楼A514 |
5288122、5288121、 |
9 |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
腾飞楼D203 |
5953204 |
10 |
理学院 |
秋实楼C509 |
5952267 |
11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腾飞楼A座101 |
5951579、5952297 |
12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腾飞楼C座417B |
5953211、5954385 |
13 |
文法学院 |
腾飞楼C座522 |
5288124、5288123 |
14 |
外国语学院 |
腾飞楼B座406 |
5951637 |
15 |
艺术与设计学院 |
小白楼B202 |
5953909、 5953908、5953902 |
16 |
体育教学部 |
体育馆108 |
5951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