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的管理体制,真正体现教授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进一步发挥“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校园精神,秉承“百炼成钢”的校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引领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不断提高本院的教学、教改及科研水平,致力于建设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人才为宗旨的高质量外国语学院。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本院在岗教授5人组成。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本院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均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本院全体教职工2/3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得票过2/3以上的教授方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如得票过2/3者超过5人,得票多者当选。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仍以上款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2人。主任、副主任由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院现任党政领导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为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向党政联席会提出考核结果;负责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务绩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适时监测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学科前沿信息并向学院反馈,对学院的专业设置、硕士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行政院长、学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教授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拟讨论和研究的事项,由院党政联席会、行政院长、学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出。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就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提出举行会议时,主任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2/3时方可开会。在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委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并整理会议纪要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教改及科研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对不符合条件者,经教授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责其退出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外国语学院发展。
第二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由教授委员会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章教授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外国语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分权制衡管理体制。院行政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负责行使学术评价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行使民主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应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以及教学指导、评估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关涉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教授委员会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凡涉及党委、行政和民主管理权限的事务,教授委员会形成决议后,应分别报经院党委、行政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